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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中共浙江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杭州海关 宁波海关转发应急管理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应急危化〔2021〕135号

网站编辑:浙江evo视讯游戏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21-12-16 

各市应急管理局、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隶属海关:

现将《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6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涉硝酸铵企业(单位)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本部门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相关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请各地迅速将此文件传达到每个涉硝酸铵企业(单位)。

省级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省应急管理厅:徐英杰,0571-87052855;

省委军民融合办:胡凡,0571-87056923;

省公安厅:谢李斯琪,0571-87286384;

省交通运输厅:李楹,0571-87809532;

杭州海关:吴旭耀,0571-81100669;

宁波海关:王瑜,0574-89092046。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中共浙江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杭州海关                       宁波海关

                                2021年12月2日

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6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