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隶属海关:
现将《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6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涉硝酸铵企业(单位)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本部门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相关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请各地迅速将此文件传达到每个涉硝酸铵企业(单位)。
省级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省应急管理厅:徐英杰,0571-87052855;
省委军民融合办:胡凡,0571-87056923;
省公安厅:谢李斯琪,0571-87286384;
省交通运输厅:李楹,0571-87809532;
杭州海关:吴旭耀,0571-81100669;
宁波海关:王瑜,0574-89092046。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中共浙江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杭州海关 宁波海关
2021年12月2日
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6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