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o视讯游戏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应急执法〔2022〕7号

网站编辑:浙江evo视讯游戏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22-01-20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合法、正确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省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月14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

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

(一)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类

(二)安全投入保障类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制度类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类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类

(六)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类

(七)安全警示标志类

(八)安全设备类

(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类

(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

(十一)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类

(十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类

(十三)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类

(十四)发包、转包、出租管理类

(十五)应急预案管理类

(十六)事故风险及应急措施告知类

(十七)应急物资及装备类

(十八)从业人员协议签订类

(十九)抗拒检查执法类

(二十)违规违章作业类

(二十一)事故处理类

(二十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类

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类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类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类

(四)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类

(五)设备设施管理类

(六)安全管理类

(七)登记管理类

(八)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类

三、烟花爆竹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

(一)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类(烟花爆竹生产)

(二)设施设备管理类(烟花爆竹生产)

(三)安全管理类(烟花爆竹生产)

(四)经营许可类(烟花爆竹经营)

(五)安全管理类(烟花爆竹经营)

四、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 

(一)粉尘涉爆类

(二)有限空间作业类

五、安全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行政执法事项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类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事项变更类

(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从业类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类

六、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类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类

(三)尾矿库类

(四)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类

(五)非煤矿山外包类

第三部分 附则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合法、准确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涉及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和“暂扣许可证件”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和“暂扣许可证件”期限的细化条款。不适用于除“罚款”和“暂扣许可证件”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以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根据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情形(违法次数、持续时间、过错性质、危害后果等),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基准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至四个处罚档次。

在处罚档次内,综合考虑被处罚对象的纠违态度、改正措施等情形,结合涉及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的情形,确定具体裁量处罚金额。

五、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重处罚。

六、当《细则》规定的不同档次所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趋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档次内处罚。

当从重处罚情形与从轻处罚情形并存时,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

七、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八、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赋权、授权或者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单位和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适用本《细则》。

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可根据本地实际,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规定。

九、对于案情复杂、情节特殊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在本《细则》中没有对应条款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的事项包括案件承办人员的建议、裁量的事实、理由、额度和处罚依据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的,依法按照相关程序确定行政处罚额度。

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

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

(一)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类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㈠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档次】

一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1项未履行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1项以上2项以下未履行的;

二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2项未履行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3项以上4项以下未履行的;

三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3项以上未履行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5项以上未履行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㈠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㈡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㈢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㈣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㈤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处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档次】

一档:未履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未改正的;

二档:未履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2项未改正的;

三档:未履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3项未改正的;

四档:未履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四档:处5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安全投入保障类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㈠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㈡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㈢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㈣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处罚档次】

一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涉及1项的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涉及1项以上2项以下的;

二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涉及2项以上的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涉及3项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处罚档次】

一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或者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或者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人数3人以下或占应投保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下的;

二档: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占应投保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上50%以下的;

三档: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人数10人以上或占应投保总人数比例在50%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